嫌疑人被**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嫌疑人执行**居住的场所应当是**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被**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有多少繁华满枝,就会有多少秋叶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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