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站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任车如流水马如龙将自己湮没,看着别人的故事,体会自己的人生,也许今生只是一个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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