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乐(Chamber music),原意是指在房间内演奏的“家庭式”的音乐,后引申为在比较小的场所演奏的音乐。指由几件乐器演奏的小型器乐曲(不包含一件乐器,一件乐器为独奏),主要指重奏曲和小型器乐合奏曲,区别于大型管弦乐。
室内乐原指**在房间内演奏的宫廷音乐,后引申为在比较小的场所演奏的音乐。在十四世纪的欧洲音乐中, 室内乐是和演唱、演奏形式正规、声音宏大的宗教音乐相对而言的,到后来则是和交响音乐、歌剧、舞剧音乐相对而言。
近代对室内乐的定义与范围似乎较为狭窄将所有大型乐队(管弦乐或管乐)、合唱、乐器与声乐的组合、声乐独唱、任何乐器独奏(如钢琴独奏、长笛独奏、小提琴独奏等)都排除在室内乐之外。一般仅含有乐器合奏,二件、三件至七八件不等,但每种乐器通常只有一至两件,也就是每种乐器都有它**的性格与担负的乐曲表现。乐曲多为无标题的严肃音乐,并通常以完整的奏鸣曲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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