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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有哪些不同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137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期限的情形有:

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三、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四、对于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人的一生不断地在相遇与离别,每一天,与你擦肩的路人都是第一次相逢,也是相别。也许有一天会再度重逢,但是没有谁可以认出谁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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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0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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