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等一个人来,安暖臣妾凉薄的春秋。枕三叠清冽的梅花漏,听风,弹起那古老的箜篌。臣妾庭院深深的小楼,可是君魂牵梦萦的乡愁?蟋蟀在墙角兀自啾啾,欧阳子的秋声里,谁还在念着绿肥红瘦?云烟往事,怆然回首,欲说还休。星星都白了头,谁还在为谁孤单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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