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满庭嫩碧,渐密叶迷窗,乱枝交路。断红甚处。但匆匆换得,翠痕无数。暗影沈沈,静锁清和院宇。试凝伫。怕一点旧香,犹在幽树。浓阴知几许。且拂簟清眠,引筇闲步。杜郎老去。算寻芳较晚,倦怀难赋。纵胜花时,到了愁风怨雨。短亭暮。谩青青、怎遮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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