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性制定是相对于社会实效而言的,意思是具有权威性,法实证**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有的实证**者是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的法的概念。可以将法实证**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类:以社会时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和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是分析**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
烟雨微茫,素簪勾暗香,江南水乡,不及你金箔朱唇漫红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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