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同案犯认为自己可能从中获得某些利益时,才可能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回报,同案犯在作证之后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获得相应利益。从本质上说,这是控方为获取同案犯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即对某些**的重要***做出有利承诺,换取不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证据,以便**主要的**嫌疑人。
你不在的第一天,我过的很好,天色尚好,云禅一场。 你不在的第二天,我过的很好,风抚吾颜,青霞万丈。 你不在的第三天,我过的很好,与吹风雪,一念皆妄。 你不在的第四天,我过的很好,听雨高楼,青灯寂寥。 你不在的第五天,我过的很好,明月千里,故人归乡。 你不在的第六天,我过的很好,童谣漫长,魂归旧廊。 你不在的第七天,我过的很好,盲眼鬓霜,倾歌霓裳。 其实我过的好或不好,并不重要,等你回家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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