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5、债务加入需经原债权人同意。
《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时流转,所有的路都是自己选择,每一个渡口都是自己甘愿停留,因果从不曾亏欠你我什么,我们没有理由去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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