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应及时向消协投诉,并保留购物凭证及发生问题的不良证据,这样才能诉之有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的投诉是不予受理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商品已超过“三包”期。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
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进行安装、使用或保管,出现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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