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这些年,在这样的`季节,忆起。小心翼翼的将散落的心绪一一拾起,慢慢攒起,攒成幸福的承诺。你可记得,我们曾有过的约定?现在,我只愿你我幸福在海角天涯,彼此祝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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